公告事項:
一、三款緩召對象: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2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2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二、四款逐召對象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。
三、緩召處理時限:
(一)公告:民國113年3月16日至113年4月15日。
(二)宣傳:民國113年3月16日至113年4月30日。
(三)受理申請:民國113年4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。
四、應繳驗證件:
(一)初次申請:聘書、教師證書、畢業證書(非師院校畢業者,需檢附任教國中(小)學校滿1年服務證明、經歷證件、實習證明)影本、退伍令、授課時數表、身分證等影本證件。
(二)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):聘書、授課時數表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等證件。
五、受理單位:本校人事室。
六、附註:
(一)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規定期限內(113年10月)提出申請,逾期申請者,將於114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
(二)本年度應辦緩召教師將由本校人事室清查申報,請留意若有遺漏逕向人事室洽詢。另本校符合緩召申請教師如戶籍地有異動亦請務必通知人事室更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