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緣由
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,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,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,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,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、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。
二、辦公時數規定:
➢ 延長辦公時數: 連同每日辦公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;延長辦公時數,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。
➢ 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: 每日辦公時數超過 14 小時,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,除該項但書第 2 款規定外,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;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,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。
三、補休期限: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。
四、覈實加班、適時關懷
➢ 加班要件:經指派、法定辦公時數以外、執行職務。
➢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,並考量急迫、必要及合理性,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,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,並適時關懷,避免超時工作。
五、定期檢討勤休制度妥適性
➢ 檢討非必要勤務
➢ 業務流程簡化
六、勤休制度數位課程
可至「e 等公務園+學習平臺」觀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「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」。
七、檢附勤休制度簡報供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