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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客 - 教導處 | 2017-05-04 | 點閱數: 609

一、依據106年4月21日臺教人(四)字第1060037689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教育部書函原函一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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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5年1月31日前曾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「其他公職人員」,且已於85年1月31日前已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依該條例辦理退休時,該段「其他公職人員」年資是否無需與教職員年資合併計算併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限制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