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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客 - 教導處 | 2019-03-06 | 點閱數: 476
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108年2月19日臺教師(三)字第1080019956號函辦理。
二、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,推薦基準:(一)基本條件:連續服務教職5年以上,且在現職學校(園) 

        服務滿1年,品德優良、服務熱心、教學績優,最近5年考(績)核或評鑑結果,均核定通過、晉級或發給獎金。
三、 承上,教師服務期間辦理留職停薪者,雖請假年度並無成績考核,惟推薦教師參加師鐸獎評選活動時,其年資視為連續,

       並應扣除該段留職停薪年資,往前補齊最近5年考(績)核或評鑑結果。